同樣是《尼泊爾公約》成員國,美國版權要不要登記?
2020-08-31 15:28:05 閱讀(1705)
《尼泊爾公約》主要涉及對作品和作者權利的保護,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是該公約的成員國,美國也是成員國之一。該公約的核心就是成員國都應自動保護聯盟所屬的其它各國中首先出版的作品和和保護其作者是上述其他各國的公民或居民的未出版的作品。在《公約》的保護下,美國版權要不要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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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是有《尼泊爾公約》的保護,美國版權也需要及時登記。
依據美國版權法第104條的相關規定,中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作品,受美國版權法保護。與中國版權登記效力類似,在美國所進行的版權登記為權利歸屬的初步證明。在權屬發生爭議或者需利用版權進行維權時,版權登記證明均可作為初步證據,而節省了繁瑣的舉證工作。同時,版權登記可以在海關進行備案,以獲得海關知識產權保護。
需要注意的是,版權初步證據效力僅限于在發表之前,或發表之日起5年內進行的版權登記;另外,根據美國版權法第411條的相關規定,除基于第106條(A)主張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以外,美國作品的侵權訴訟需在作品預登記或已登記完成后才能提出。
※ 美國版權法中的“美國作品”:
1、首次在美國發表的作品;同時在美國或國際條約成員國首次發表,且該成員國對于版權的保護期限與美國相同,或長于美國;同時在美國或其他非國際條約成員國首次發表;在非國際條約成員國首次發表,但所有作者為美國國籍,或在美國有經常居住地,或視聽作品的法人作者總部在美國;
2、未發表的作品,作者所屬國或經常居住地在美國,或在視聽作品的情況下,所有法人作者的總部在美國;
3、位于美國的建筑物或構筑物中的圖片,圖形或雕塑作品。
此外,根據美國版權第412條的相關規定,若版權登記在侵權發生前登記,或在發表后3個月內登記,版權權利人方可在侵權訴訟中主張法定賠償、律師費和訴訟合理支出。雖然并不影響依據版權法第504條主張侵權損失和侵權獲利,但鑒于損失和獲利證明難度較大,及時進行版權備案登記,將有助于在美國提起侵權訴訟,并在侵權訴訟中獲得法定賠償、律師費等訴訟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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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版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