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商標被撤銷和被駁回,重新申請的限制不一樣
2020-09-16 11:25:53 閱讀(727)
注冊商標重新申請是很常見的現象,主要原因有兩個,一個是提交的商標注冊申請被駁回且復審失敗;另一個是已經注冊成功的商標被撤銷,需要重新申請商標。不論以上哪一種情況,都是企業或公司不愿意看到的結果,但隨著近幾年商標審核監管力度的加大,不少企業和公司都需要重新申請注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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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因一:商標注冊申請被駁回,需要重新申請。
商標注冊額申請被駁回的原因比較多,有客觀原因也有主管因素,總結為以下幾點:
1、《商標法》規定了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名稱、國旗、國歌在內的若干種不可作為商標注冊使用的標志,其中,地名以及容易使公眾對商品質量、產地產生誤認的名稱或標志都不可注冊為商標,若不小心使用了不被允許的標志作為商標注冊,則會被駁回,不予注冊。
2、同一商標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被多人提出注冊申請的話,就會根“申請在先原則”,駁回后提出申請的企業或個人。或者兩個商標圖案在文字字形、讀音、含義、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整體結構、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容易令公眾產生誤認或混淆的,一般會被認定為近似商標而被駁回。
3、當申請的商標過于簡單,如使用簡單的線條、普通幾何圖形時,審查員會認為該商標缺乏顯著特征,不具備可識別性,而被駁回。
4、一般來說,在商標取名和logo設計時,如果刻意模仿其他品牌,產生傍名牌的想法,則有非常大的可能被認定為近似商標而被駁回。商標近似是最常見的駁回原因,也是最容易產生誤判的地方,所以要謹慎對待。
5、行業內通用的名稱以及僅僅描述了產品特征的詞語不能作為商標注冊。
一般情況下,商標注冊申請被駁回,企業可在收到通知后的15天內,提請復審。復審不通過,企業對申請材料、商標圖案、商標名稱等進行調整后就可以重新申請。
● 原因二:注冊商標被撤銷,需要重新申請。
商標注冊人在使用注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條規定,注冊商標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宣告無效或者注銷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準。
因此,依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注冊的商標被撤銷后是可以重新申請注冊的,但如果一年內對相同商標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將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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